2021-05-31 16:21:31 甘肅公考考試網 //www.naichajmpt.cn/gw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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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甘肅分院王君
本篇文章是為了在國聯考之中,針對經?嫉某WR熱點進行總結,2020年5月28日我國《民法典》審議通過并明確將于2021年1月1日生效,1980年頒布于200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同時廢止。對于在民法典部分中的婚姻效力這塊法條的改變,為廣大考生進行系統的總結,為了即將到來的國聯考考試,可以為廣大考生進行系統的復習盡到綿薄之力,祝廣大考生在考試中一切順利。
接下來我通過思維導圖的方式,可以讓各位同學清晰的看到關于民法典婚姻效力分為幾種情況,并且每種情況的構成要件有哪些,讓大家首先從宏觀的角度,了解到關于這塊知識點的核心內容:
有效婚姻
在我國結婚的條件是,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一方對另一方的強迫或任何第三人干涉;雙方均達到法定年齡,男22周歲以上女20周歲以上;雙方均無配偶,具體可以包含三種情形:未婚、喪偶、離婚等。
無效婚姻
有以下情形的屬于無效婚姻,第一種是重婚;第二種是直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第三種是未達到法定婚齡。一旦出現以上三種情形的一種,這種婚姻自是無效。
這種無效婚姻,是從這種關系一開始就無效,并不是后期才會變為無效的。例如男22歲、女19歲,兩人雙方當時結婚時,女方偽造年齡領取結婚證,事后兩人吵架女方以當時結婚時未達到法定婚齡為由,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法院應當受理。
例題 男方20歲,女方19歲,由于當地是農村思想比較落后,沒有法制觀點,當時他們就在農村舉辦了婚禮,但由于當時沒有達到法定婚齡,無法領取結婚證,過了五年后,兩人由于感情不和,去法院申請無效婚姻,法院應該如何受理呢?
A 應予受理 B 不予受理 C 不予受理,可起訴離婚
此題當中,雖然男女當時結婚的沒有達到法定婚齡,應屬于無效婚姻,但五年過去后,雙方都達到法定婚齡已經不存在無效婚姻的事實,此時如果因為感情不和要分開,可以起訴離婚,因此選C
可撤銷婚姻
可撤銷婚姻有兩種情況,第一種就是當事人一方受到另一方的脅迫,被迫領取結婚證。這種情況,在當事人可以行駛自己的撤銷權的那天開始,適用1年的除斥期間,如果1年過后,這個撤銷權就消失了。也就是意味著只要過了1年的除斥期間,哪怕是屬于可撤銷婚姻也沒有辦法撤銷,如果當事人的婚姻確實無法存續,可以通過訴訟離婚。第二種是法律規定的患病情形,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被隱瞞方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例題 王松強迫張小花于2009年1月1日結婚,而王小花于2010年5到法院申請此婚姻為可撤銷婚姻,法院應如何受理?
A 不予受理 B 應予受理 C 不予受理,可起訴離婚
此題當中,他們的婚禮開始世界是2009年1月1日,而王小花2010年5月份才去法院申請撤銷婚姻,而撤銷婚姻的除斥期間只有1年時間,這個時間已經過了,所以法院應不予受理,可起訴離婚,答案選C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
經常在國聯考常識考試當中,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編近幾年涉及到的知識點較多;其中,考生對于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容易混淆。
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從一開始的效力就不同,無效婚姻自始無效,而可撤銷婚姻在權利人行駛撤銷權之前,與有效婚姻的效力是一樣的,只有當權利人在行使撤銷權后,婚姻的有效性才轉為無效。
而且無效婚姻屬于法定情形,只有法律規定的三種,一旦出現三種的一種,不需要當事人額外去向法院申請,就屬于無效婚姻。而可撤銷婚姻,事實上其實是一種不確定的效力狀態,如果當事人放棄行使撤銷權,那么可撤銷婚姻就轉為有效婚姻了,而且上面也說過行使撤銷權有1年的限制。
例題 張三和李四是一對表姐弟,但是事前并不知道,張三還強迫李四跟他結婚,他們是2008年1月1日結婚,而李四由于無法忍受和張三一塊生活,2009年6月李四去法院申請可撤銷婚姻,法院該如何處理這個案件?
A 應予受理 B 不予受理,應宣告無效婚姻
C 不予受理 D 不予受理,應起訴離婚
此題當中,涉及兩個知識點的辨析,一個是無效婚姻,一個是可撤銷婚姻;但是由于李四到法院申請可撤銷婚姻的時間已經過了1年的除斥時間,因此可撤銷婚姻中的撤銷權李四已經喪失權力;而另一方面張三和李四屬于近親關系,屬于無效婚姻的一種,因此此題應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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