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11 15:43:53 甘肅公考考試網 //www.naichajmpt.cn/gw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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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甘肅分院
大家好,我們前面教大家認識了綁架罪,今天帶大家認識兩個新的罪名,就是長得很像的挪用資金罪和挪用公款罪,雖然長得很像,但刑法既然把這兩個罪名分開規定了,那肯定有各自不同的地方,接下來我們一起來看一下到底哪里不同。
首先,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從概念上看這兩個罪在客觀方面沒有區別,都是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財產挪歸個人使用了,但大家仔細看這兩個罪在主體方面的表述,挪用資金罪的犯罪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屬于非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公款罪的主體則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就是說這兩罪除了犯罪主體的身份不同之外其他要件都是一樣的,導致這兩個罪既容易區分,又容易混淆,重點在與犯罪主體的身份。那國家工作人員具體包括哪些呢?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同樣我們通過一道題進一步區分一下這兩個罪。
【例題】
【單選】某民政局工作人員馮某利用職務便利挪用救濟金2萬元進行營利活動。馮某的行為構成何種犯罪?( )
A.挪用特定款物罪 B.挪用公款罪
C.職務侵占罪 D.挪用資金罪
【答案】B
【解析】某民政局工作人員馮某屬于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救濟金2萬元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如果他是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話則構成挪用資金罪。
總之一句話,這兩罪最大的區別在于犯罪主體的不同,把握好這一點的話很快就能辨別出來了。這也是準確區分刑法分則各罪很有效的一個方法,希望大家能夠掌握。最后祝大家考試順利,心想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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