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07 13:33:06 甘肅公考考試網 //www.naichajmpt.cn/gw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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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2022年甘肅公務員招考職位表什么時候公布呀?圖圖在這里很負責人的告訴你:2022年甘肅公務員職位表暫未公布,根據往年的公布時間來看,職位表預計會在2022年2月底或者是3月初公布!知道考生等職位表的焦灼心情,圖圖為大家帶來了2022年甘肅公務員考試公告預約系統【點此預約】,預約之后,你想要的職位表,圖圖會幫你蹲守!
【歷年甘肅公務 員考試時間節點】
【2022甘肅公務 員備考答疑;事業單位人員報考公務員有何規定?】
在最低服務年限規定內的各類在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報考。
根據我省關于加強和改進基層事業單位招聘工作有關規定,凡在2017年2月20日之后,新招聘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基層(縣級及以下事業單位)最低服務年限為5年,其中特崗教師服務期滿,按有關規定納入基層事業單位編制內管理后,最低服務年限為3年;縣及縣以下醫學本科生最低服務年限為5年(不含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時間);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最低服務年限為6年;免費師范生和學前教育師范生最低服務年限為10年(注:根據師范生公費教育實施辦法的有規定,公費師范生的履約期調整為6年,原簽訂《師范生免費教育協議》且正在履約任教的免費師范生,一律依照公費師范生政策管理)。
---2022甘肅公務 員考試每日一練---
1、下列選項中,哪一行為構成正當防衛?
A. 甲到商場購物時將自己的汽車停在商場門口,買完東西時發現乙打碎車窗玻璃,在偷車內的東西,于是上前將乙抓住,并趁乙不注意將其打暈,送往派出所
B. 甲持槍闖進某單位的財務室,逼著財務室工作人員乙打開保險柜,在甲讓乙往口袋裝錢時,乙的同事進來趁甲不注意將其砸成重傷
C. 甲對乙心存怨恨,故意辱罵乙,乙氣急要動手打甲,甲拿起準備好的棍子將乙手臂打傷
D. 甲在大街上打電話,被乙搶走了手機,甲追趕乙未果。第二天再大街上發現了乙,于是偷偷在其背后將其打倒搶走了乙身上的財物
【答案】 B
解析:根據《刑法》第20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甲正在持槍搶劫,乙的同事為了保護單位財產和乙的生命,將甲砸成重傷,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因此,選擇B選項。
A項:甲將乙抓住后,乙的不法侵害行為已經結束。甲趁乙不注意將其打暈,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不構成正當防衛。
C項:甲故意辱罵激怒乙,引誘乙對自己進行侵害,然后以正當防衛為借口,對乙實施侵害行為,不滿足正當防衛的主觀條件,屬于防衛挑撥。
D項:甲將乙打倒并搶走財物時,此時并沒有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條件。甲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2、王某持匕首搶劫張某,在爭斗中王某頭部撞擊墻角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張某見狀,撿起匕首往王某心臟部位猛刺數下,導致王某死亡。對于張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為,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 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B. 屬于意外事件,不負刑事責任
C. 屬于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
D. 屬于故意殺人,應當負刑事責任
【答案】 D
解析:根據《刑法》第20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題目中犯罪人已經看到王某昏迷倒地,說明不法侵害已經停止而不是正在進行中,不滿足正當防衛的時間要件,不構成正當防衛。張某仍猛刺王某心臟的行為具有殺死王某的故意,從而造成王某死亡的結果,應構成故意殺人罪。因此,選擇D選項。
A項:王某昏迷倒地時,不法侵害行為已經結束,張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為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不構成正當防衛。
B項:意外事件是指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于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張某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死亡,仍然實施該行為,不屬于意外事件,而是構成故意犯罪。
C項: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王某昏迷倒地時,不法侵害行為已結束,張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行為,更不構成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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