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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甘肅省事業單位公共基礎知識每日一練(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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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李某大量飲酒后,駕駛一輛面包車撞倒騎車人汪某,致其輕傷,路過群眾上前揮手攔截,但李某快速沖向路口并調整方向,在逃離途中撞上勸解的群眾,造成數人死傷。李某的行為應認定為:

  A.危險駕駛罪

  B.故意殺人罪

  C.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交通肇事罪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刑法分則知識。

  第二步,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十八條,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行為人明知酒后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后繼續駕車沖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題干中李某大量飲酒后撞倒騎車人,在逃離途中撞上勸解的群眾,造成數人死傷,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因此,選擇C選項。

  【拓展】A項: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A項排除。

  B項: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B項排除。

  D項: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D項排除。

  2. 下列選項中不屬于刑法的附加刑的是:

  A.剝奪政治權利

  B.沒收財產

  C.罰款

  D.驅逐出境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刑罰及其具體運用知識并選錯誤項。

  第二步,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的種類如下:(一)罰金;(二)剝奪政治權利;(三)沒收財產。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三十五條,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因此,選擇C選項。

  【拓展】根據2021年版《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行政處罰的種類:(一)警告、通報批評;(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3. 甲為報復社會,帶了自制炸藥準備炸火車站,結果安檢時因形跡可疑,被警方抓獲。甲的行為屬于:

  A.犯罪未遂

  B.犯罪預備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答案】A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犯罪概述知識。

  第二步,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題干中甲在實行犯罪過程中,被安檢發現并抓獲,這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屬于犯罪未遂。

  因此,選擇A選項。

  【拓展】B項: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二十二條,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B項與題意不符,不當選。

  C項: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二十四條,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C項與題意不符,不當選。

  D項:犯罪既遂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已經齊備了刑法分則對某一具體犯罪所規定的全部構成要件。D項與題意不符,不當選。

  4. 趙某(15周歲)采用爬窗入室的手段,進入甲市A區陳某的房內,竊得3萬元,被突然回家的陳某發現。趙某為爭搶贓物,當場使用暴力,失手將陳某打死。本案中,趙某的行為構成:

  A.搶劫罪

  B.盜竊罪

  C.故意傷害罪

  D.過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A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刑法分則知識。

  第二步,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轉化的搶劫罪。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由此可知,題干中趙某的行為已從盜竊罪轉化成搶劫罪。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芍,搶劫致人死亡的,仍然判搶劫罪。題干中,趙某為爭搶贓物,當場使用暴力,失手將陳某打死。構成搶劫罪。

  因此,選擇A選項。

  5. 某顧客到龍蝦館吃霸王餐,賒賬300元,還和老板娘發生爭吵。店里的廚師甲、伙伴乙及合伙人丙、丁聽說后氣不過,連夜帶著道具一起去追債,打傷了該顧客,還拿走了他身上的3700元錢,事發當天,這4人就被民警抓獲。對此,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A.4人行為構成搶劫罪

  B.4人屬于共犯

  C.4人構成盜竊罪

  D.4人應退還贓款,并賠償該顧客的醫藥費等相關損失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犯罪概述知識并選錯誤項。

  第二步,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題干中,甲乙丙丁四人通過暴力的方式,擄走了顧客身上的3700元錢,遠超顧客在龍蝦館賒賬的300元,非法占有其財物,構成了搶劫罪。而不是盜竊罪,

  因此,選擇C選項。

  【拓展】B項:共犯指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題干四人一起商量并實施犯罪,屬于共犯。B項正確。

  D項: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對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醫藥費就可在民事訴訟中提出。D項正確

  6. 武某和雷某素有仇怨,武某與雷某發生爭吵后潛伏在雷某公司附近,看見雷某走出大門便持刀向雷某砍去,雷某奪過刀時不慎劃到武某的脖子,武某當場斃命。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雷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B.雷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C.雷某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必負刑事責任

  D.雷某的行為屬于緊急避險,不必負刑事責任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犯罪概述知識。

  第二步,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題目中武某持刀向雷某砍去,屬于正在行兇,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雷某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造成傷亡也不屬于防衛過當,不必負刑事責任。

  因此,選擇C選項。

  7. 張某冒充記者對某食品加工廠以生產車間衛生不合格為由,多次要該工廠老板給錢,否則就對工廠進行曝光。該老板因不愿被折騰,造成負面影響,無奈之下只能給錢了事,先后共支付給張某4萬余元。經查,該工廠并無違法違紀行為。張某的行為:

  A.構成招搖撞騙罪

  B.構成敲詐勒索罪

  C.構成詐騙罪

  D.構成合同欺詐罪

  【答案】B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刑法分則知識。

  第二步,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本題中張某以衛生不合格,要對工廠進行曝光為由對老板進行要挾,構成敲詐勒索罪。

  因此,選擇B選項。

  【拓展】A項:招搖撞騙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顒拥男袨。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A項錯誤。

  C項: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C項錯誤。

  D項: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D項錯誤。

  8. 趙某發現鄰居王某家里經常沒人,便在某天夜里潛入王某家,準備撬開保險柜時,忽聽門外有人走動,遂跳窗逃走。則趙某的行為屬于:

  A.犯罪中止

  B.犯罪預備

  C.犯罪既遂

  D.犯罪未遂

  【答案】D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刑法知識。

  第二步,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二十三條,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此,選擇D選項。

  【拓展】A項: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二十四條,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A項與題意不符,不當選。

  B項: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二十二條,犯罪預備: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B項與題意不符,不當選。

  C項:犯罪既遂是指行為人故意實施的犯罪行為已經具備了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種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即犯罪的完成形態。C項與題意不符,不當選。

  9. 我國刑法對于未遂犯的處罰原則是:

  A.應當從輕或減輕

  B.應當減輕或免除

  C.可以從輕或減輕

  D.可以減輕或免除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犯罪概述。

  第二步,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二十三條,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此,選擇C選項。

  【拓展】犯罪預備處罰原則: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二十二條,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中止處罰原則: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二十四條,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10. 實施下列犯罪行為不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是:

  A.搶劫金融機構

  B.故意殺人

  C.販賣毒品

  D.盜竊

  【答案】D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刑罰及其具體運用知識并選錯誤項。

  第二步,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由此可見,盜竊犯罪不可能被判處死刑。

  因此,選擇D選項。

  【拓展】A項: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A項排除。

  B項: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B項排除。

  C項: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由此可見,販賣毒品有可能被判處死刑。C項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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