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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國家公務員考試行測常識判斷-法律居住權

2023-07-04 17:13:42 國家公務員考試網 //www.naichajmpt.cn/gwy/ 領資料   微信備考群   APP刷題     文章來源:安徽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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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論是在國考還是省考的常識中,自從民法典實施生效之后,就是接下來考試的重點。其中居住權就是民法典最大的亮點之一。大家在做題的時候是不是已經被居住權搞蒙了呢?居住權是不是就是房子不是我的,我也能繼續居住在這個房子里。真的是這樣的嗎?今天我們就幫助大家一起來梳理一下考試中常見的居住權考點。

  首先,我們得知道什么是居住權,先來看一下官方回答: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下面跟著小編來分析一下這句話包含了幾層意思:

  一、居住權性質

  1.居住權作為一種獨立的用益權制度,屬于物權,是一種他物權。所謂的他物權指的是對別人的物享有的權力。居住權實則是對他人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

  例如:我們住在父母的房子里,其實就是對父母的房子享有居住權。

  2.居住權的主體范圍限定為特定的自然人。換而言之,居住權只能在自然人對自然人中設定。自然人對單位或單位對單位,都是不能設定居住權的。

  例如:只能張三對李四,不能張三對公司。

  3.居住權具有時間性,期限一般具有長期性、終身性。

  例如:我們居住在父母的房子里就是屬于長期性居住權。

  4.居住權一般具有無償性,居住權人無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對價,所以被稱為“恩惠行為”。

  二、居住權分類

  居住權分為意定居住權和法定居住權兩種。

  (一) 意定居住權及其設立

  意定居住權是指根據房屋所有權人的意愿而設定的居住權,設立人必須是房屋所有權人,其他人不得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之上設定居住權。

  A.依據遺囑方式設定

  第一,依據遺囑繼承的方式設定居住權。房屋所有權人可以在遺囑中對其死后房屋作為遺產的使用問題作出安排,為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設定居住權,但須留出適當房屋由其配偶終身居住。

  例如:張三死亡之后,只留下一套房子。有妻子李四母親王五及女兒小張三人。遺囑中規定房屋由女兒小張繼承,同時說到母親王五享有終身居住權。所以房屋的所有權人歸于女兒小張,但是母親王五和妻子李四對房屋享有終身的居住權。因為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設定居住權,但須留出適當房屋由其配偶終身居住。

  第二,依據遺贈的方式設定居住權。房屋所有權人可以在遺囑中,為非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設定居住權。

  例如:遺贈指定將自己所有的房屋中的一部分,讓自己的保姆終身或者非終身居住。

  【補充】遺囑生效后,須進行居住權登記,否則不能取得居住權。

  B.依據合同方式設定

  房屋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合同的方式,與他人協議設定居住權。

  例如:男女雙方離婚時,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離婚后的房子歸一方所有,但是另一方對其中部分房屋享有居住權

  (二) 法定居住權及其設立

  法定居住權是指依據法律的規定直接產生的居住權。一般認為,法律可以直接規定父母作為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所有的房屋享有居住權,或者未成年子女對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權。

  以上就是我們對于居住權定義的分析啦,對于居住權我們不僅僅要記住概念,還要理解法條所要表達的深層次含義。當然,考試中不會簡簡單單的只針對定義來去考察。接下來,我們再來看看居住權還有哪些重要的內容:

  三、登記要件主義: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這句話換個意思表述就是當事人如果協商一致了就可以有償設立。并且一定要記住,居住權是要去登記的。登記了才設立,沒有登記沒有設立?荚嚠斨,經常會考察到有沒有設立居住權。

  四、禁止性規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PS:居住權人應當支付住房及其附屬設施的日常維護費用和物業管理費用,以通常的物業費用和保養費用為限。

  五、居住權的消滅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以上就是關于居住權當中比較重要的考點啦,現在我們來看一下這幾道題:

  【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之間可以通過居住權合同或者遺囑的形式設立居住權,居住權自( )成立。

  A. 登記時

  B. 合同簽訂時

  C. 居住權人合法占有該不動產時

  D. 居住權人占有該不動產時

  【答案】A

  【解析】居住權是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大家除了要能分得清上面的居住權,還需要去關注最新法律修正案。最新發展往往會放在時政中去考察,涉及到法律的實施生效事件也是時政考察的重點之一,大家平時務必要注意最新出臺的法律,不拘泥于四大法。

 

以上是《2024年國家公務員考試行測常識判斷-法律居住權》的全部內容,更多資訊請繼續查看:甘肅公務員考試網(http://www.naichajmpt.cn/)

(編輯:sh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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