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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公共基礎知識:民法知識之居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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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事業單位考試中,民法模塊向來是法律重難點的交匯區、民法模塊多、知識點雜,所以很多考生容易弄混,在用益物權方面,《民法典》新增加了居住權,新法容易成為考點,今天小編就帶大家一起看一看居住權的具體含義。

  居住權

概念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主體 居住權人(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客體 設立居住權的住宅
設立 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自登記時設立
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居住權消滅的原因 居住權拋棄。居住權人采用明示方法拋棄居住權的,居住權消滅,并且不得撤銷,除非得到所有權人的同意。
居住期間屆滿
居住權人死亡
解除居住權條件成就。在設定居住權的遺囑、遺贈或者合同中,對居住權設有解除條件的,如果該條件成就,則居住權消滅。
居住權撤銷
住房被征收、征用、滅失
權利混同
相關制度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居住權的有關規定

  【例題】

  1. (單選題)為滿足生活居住需要,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 )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A.占有、使用

  B.使用、處分

  C.收益、處分

  D.占有、使用、收益、處分

  【答案】A【解析】本題考查居住權。根據2021年版《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故本題正確答案為A項。

  2.(多選題)下列關于居住權的說法錯誤的是( )

  A. 居住權屬于用益物權

  B. 居住權的當事人必須為自然人

  C. 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居住權自被繼承人死亡時生效

  D.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

  【答案】BC【解析】本題考查居住權。A項:居住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設立居住權,可以根據遺囑或者遺贈,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根據2021年版《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A項與題意不符,排除。

  B項:根據2021年版《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故居住權人必須為自然人,但是設立居住權的產權人可以為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組織。B項說法錯誤,當選。

  C項:根據2021年版《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條,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根據《2021年版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C項說法錯誤,當選。

  D項:根據2021年版《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D項與題意不符,排除。

  故本題正確答案為BC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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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阿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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