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25 09:08:23 甘肅事業單位考試網> www.naichajmpt.cn/sydw/
關注公眾號領資料
QQ備考群
APP看視頻刷題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導讀】華圖甘肅事業單位招聘考試網同步華圖教育發布:事業單位公共基礎知識:民法知識之居住權。 ,詳細信息請閱讀下文! 更多資訊請關注甘肅華圖微信公眾號(gshtjy),甘肅事業單位招聘考試培訓咨詢電話:0931-8186071,新浪微博@甘肅華圖,微信號: gshtjy420(點擊查看全省咨詢微信號)
在事業單位考試中,民法模塊向來是法律重難點的交匯區、民法模塊多、知識點雜,所以很多考生容易弄混,在用益物權方面,《民法典》新增加了居住權,新法容易成為考點,今天小編就帶大家一起看一看居住權的具體含義。
居住權
概念 |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
主體 | 居住權人(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客體 | 設立居住權的住宅 |
設立 | 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
自登記時設立 | |
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
居住權消滅的原因 | 居住權拋棄。居住權人采用明示方法拋棄居住權的,居住權消滅,并且不得撤銷,除非得到所有權人的同意。 |
居住期間屆滿 | |
居住權人死亡 | |
解除居住權條件成就。在設定居住權的遺囑、遺贈或者合同中,對居住權設有解除條件的,如果該條件成就,則居住權消滅。 | |
居住權撤銷 | |
住房被征收、征用、滅失 | |
權利混同 | |
相關制度 |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 |
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居住權的有關規定 |
【例題】
1. (單選題)為滿足生活居住需要,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 )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A.占有、使用
B.使用、處分
C.收益、處分
D.占有、使用、收益、處分
【答案】A【解析】本題考查居住權。根據2021年版《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故本題正確答案為A項。
2.(多選題)下列關于居住權的說法錯誤的是( )
A. 居住權屬于用益物權
B. 居住權的當事人必須為自然人
C. 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居住權自被繼承人死亡時生效
D.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
【答案】BC【解析】本題考查居住權。A項:居住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設立居住權,可以根據遺囑或者遺贈,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根據2021年版《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A項與題意不符,排除。
B項:根據2021年版《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故居住權人必須為自然人,但是設立居住權的產權人可以為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組織。B項說法錯誤,當選。
C項:根據2021年版《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條,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根據《2021年版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C項說法錯誤,當選。
D項:根據2021年版《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D項與題意不符,排除。
故本題正確答案為BC項。
——相關閱讀——
以上是《事業單位公共基礎知識:民法知識之居住權!返娜績热,更多資訊請繼續查看:甘肅事業單位考試網(http://www.naichajmpt.cn/)
(編輯:阿正)華圖教育兔小妹
微信公眾號
公告啥時候出?
報考問題解惑?報考條件?
報考崗位解惑 怎么備考?
沖刺資料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