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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公共基礎知識:淺談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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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承,是指將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法轉移給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繼承的方式包括遺贈撫養協議、遺贈(或遺囑)、法定繼承。

  繼承權的法律特征

  1. 繼承權是一種財產權利;

  2. 繼承權以人身關系為基礎;

  3. 繼承權的實現必與一定法律事實相聯系(如死亡、遺囑)。

  繼承制度的基本原則

  1. 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繼承權原則

  2. 繼承權平等原則

  3. 養老育幼、互助互濟原則

  4. 互諒互讓、和睦團結原則

  5. 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

  繼承權的取得

  根據繼承遺產的方式不同,繼承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遺贈撫養協議繼承。

  1. 法定繼承

  (1)概念

  法定繼承是指依照繼承人范圍、繼承的順序以及遺產分配原則,按照法律規定處理的繼承方式,又稱無遺囑繼承。

  (2)法定繼承人的范圍

 、 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

 、 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遺產繼承方式及分配

 、 繼承方式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

 、 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 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

  2. 遺囑繼承

  (1)概念

  遺囑繼承也稱指定繼承,是與法定繼承相對稱的一種繼承方式。遺囑繼承是指繼承開始后,按照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繼承被繼承人財產的法律制度。

  (2)特征

 、 遺囑是單方、要式、死因法律行為② 遺囑行為必須由遺囑人親自實施,不能代理③ 遺囑是立遺囑人死后才生效的法律行為④ 遺囑人獨立的法律行為⑤ 遺囑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3)適用條件

 、 存在合法有效的遺囑

 、 不存在與之效力相沖突的遺贈撫養協議

 、 遺囑繼承人沒有放棄、喪失繼承權、也未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

  (4)形式及效力

  遺囑的形式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五種形式。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公證遺囑依據公證程序訂立,本身即有最強的證據效力。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無須證人見證。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用錄音形式立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與遺囑繼承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3. 遺贈

  (1)概念

  指自然人通過設立遺囑把遺產的全部或一部分無償贈給國家、社會組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并在死后生效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設立遺囑的自然人稱為遺囑人,被遺囑人指定接受遺產的人稱為受遺贈人。

  (2)特征

 、 遺贈單方、要式法律行為

 、 遺贈與遺囑繼承同屬死因行為。

 、 受遺贈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國家及其他社會組織。

 、 遺贈須由受遺贈人本人接受,不得轉讓。

 、 受遺贈人不是以繼承方式取得財產。

  4. 遺贈撫養協議

  (1)概念

  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2)特征

 、 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有償、要式法律行為。

 、 遺贈扶養協議的主體具有特殊性,遺贈人必須是自然人,一般是孤寡老人;扶養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受遺贈人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

 、 遺贈扶養協議是生前法律行為與死后法律行為的統一。

 、 遺贈扶養協議具有優先執行的效力。

  (3)效力

  遺贈扶養協議實質是雙務合同。協議訂立后,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已經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以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致協議解除的,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5. 代位繼承

  (1)概念

  法定繼承的一種特殊情況,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應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繼承的遺產份額由其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2)特征

 、 必須有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實。

 、 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

 、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取得被代位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

 、 被代位繼承人必須具有繼承權。

 、 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方式。

  6. 轉繼承

  (1)概念

  又稱為再繼承、連續繼承,是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死亡的,其應繼承的遺產份額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來繼承的制度。

  (2)特征

 、 轉繼承實際是兩個繼承法律關系。

 、 被繼承人的死亡時間必須早于繼承人的死亡時間。③ 轉繼承的繼承人范圍包括死亡繼承人的全部繼承人,而不限于晚輩直系血親。

 、 轉繼承不僅適用于法定繼承,也適用于遺囑繼承。

  繼承權喪失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但繼承人以后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又表示寬恕的,可以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繼承權的保護

  是指合法繼承人的繼承權被他人侵害時,有請求恢復到繼承開始時狀態的權利。繼承恢復請求權的內容包括:一是請求確認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和繼承地位的權利,二是請求返還其繼承標的即遺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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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sh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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