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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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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某大量飲酒后,駕駛一輛面包車撞倒騎車人汪某,致其輕傷,路過群眾上前揮手攔截,但李某快速沖向路口并調整方向,在逃離途中撞上勸解的群眾,造成數人死傷。李某的行為應認定為:
A.危險駕駛罪
B.故意殺人罪
C.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交通肇事罪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刑法分則知識。
第二步,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十八條,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行為人明知酒后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后繼續駕車沖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題干中李某大量飲酒后撞倒騎車人,在逃離途中撞上勸解的群眾,造成數人死傷,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因此,選擇C選項。
【拓展】A項: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A項排除。
B項: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B項排除。
D項: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D項排除。
2. 下列選項中不屬于刑法的附加刑的是:
A.剝奪政治權利
B.沒收財產
C.罰款
D.驅逐出境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刑罰及其具體運用知識并選錯誤項。
第二步,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的種類如下:(一)罰金;(二)剝奪政治權利;(三)沒收財產。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三十五條,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因此,選擇C選項。
【拓展】根據2021年版《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行政處罰的種類:(一)警告、通報批評;(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3. 甲為報復社會,帶了自制炸藥準備炸火車站,結果安檢時因形跡可疑,被警方抓獲。甲的行為屬于:
A.犯罪未遂
B.犯罪預備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答案】A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犯罪概述知識。
第二步,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題干中甲在實行犯罪過程中,被安檢發現并抓獲,這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屬于犯罪未遂。
因此,選擇A選項。
【拓展】B項: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二十二條,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B項與題意不符,不當選。
C項: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二十四條,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C項與題意不符,不當選。
D項:犯罪既遂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已經齊備了刑法分則對某一具體犯罪所規定的全部構成要件。D項與題意不符,不當選。
4. 趙某(15周歲)采用爬窗入室的手段,進入甲市A區陳某的房內,竊得3萬元,被突然回家的陳某發現。趙某為爭搶贓物,當場使用暴力,失手將陳某打死。本案中,趙某的行為構成:
A.搶劫罪
B.盜竊罪
C.故意傷害罪
D.過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A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刑法分則知識。
第二步,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轉化的搶劫罪。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由此可知,題干中趙某的行為已從盜竊罪轉化成搶劫罪。根據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芍,搶劫致人死亡的,仍然判搶劫罪。題干中,趙某為爭搶贓物,當場使用暴力,失手將陳某打死。構成搶劫罪。
因此,選擇A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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