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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總則 | |
立法目的 | 為了維護國家安全,防范和應對生物安全風險,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護生物資源和生態環境,促進生物技術健康發展,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制定本法。 |
生物安全定義 | 本法所稱生物安全,是指國家有效防范和應對危險生物因子及相關因素威脅,生物技術能夠穩定健康發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態系統相對處于沒有危險和不受威脅的狀態,生物領域具備維護國家安全和持續發展的能力。 |
法律適用范圍 | 從事下列活動,適用本法: 1.防控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 2.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 3.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 4.人類遺傳資源與生物資源安全管理; 5.防范外來物種入侵與保護生物多樣性; 6.應對微生物耐藥; 7.防范生物恐怖襲擊與防御生物武器威脅; 8.其他與生物安全相關的活動。 |
原則 | 生物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維護生物安全應當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以人為本、風險預防、分類管理、協同配合的原則。 |
(二)生物安全風險防控體制 | |
生物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制度 | 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建立國家生物安全風險監測預警體系,提高生物安全風險識別和分析能力。 |
生物安全風險調查評估制度 | 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應當根據風險監測的數據、資料等信息,定期組織開展生物安全風險調查評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開展生物安全風險調查評估,依法采取必要的風險防控措施: 1.通過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可能存在生物安全風險; 2.為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重點項目,制定、調整生物安全相關名錄或者清單; 3.發生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等危害生物安全的事件; 4.需要調查評估的其他情形。 |
生物安全信息共享制度 | 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建立統一的國家生物安全信息平臺,有關部門應當將生物安全數據、資料等信息匯交國家生物安全信息平臺,實現信息共享。 |
生物安全信息發布制度 | 國家生物安全總體情況、重大生物安全風險警示信息、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及其調查處理信息等重大生物安全信息,由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發布;其他生物安全信息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職責權限發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散布虛假的生物安全信息。 |
生物安全名錄和清單制度 | 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根據生物安全工作需要,對涉及生物安全的材料、設備、技術、活動、重要生物資源數據、傳染病、動植物疫病、外來入侵物種等制定、公布名錄或者清單,并動態調整。 |
生物安全標準制度 | 1.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制定和完善生物安全領域相關標準。 2.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不同領域生物安全標準的協調和銜接,建立和完善生物安全標準體系。 |
生物安全審查制度 | 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生物領域重大事項和活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進行生物安全審查,有效防范和化解生物安全風險。 |
生物安全應急制度 | 1.國家建立統一領導、協同聯動、有序高效的生物安全應急制度。 2.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制定相關領域、行業生物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預案和統一部署開展應急演練、應急處置、應急救援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并組織、指導和督促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制定生物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加強應急準備、人員培訓和應急演練,開展生物安全事件應急處置、應急救援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4.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依法參加生物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工作。 |
生物安全事件調查溯源制度 | 發生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和不明原因的生物安全事件,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應當組織開展調查溯源,確定事件性質,全面評估事件影響,提出意見建議。 |
國家準入制度 | 國家建立首次進境或者暫停后恢復進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高風險生物因子國家準入制度。 1.進出境的人員、運輸工具、集裝箱、貨物、物品、包裝物和國際航行船舶壓艙水排放等應當符合我國生物安全管理要求。 2.海關對發現的進出境和過境生物安全風險,應當依法處置。經評估為生物安全高風險的人員、運輸工具、貨物、物品等,應當從指定的國境口岸進境,并采取嚴格的風險防控措施。 |
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應對制度 | 境外發生重大生物安全事件的,海關依法采取生物安全緊急防控措施,加強證件核驗,提高查驗比例,暫停相關人員、運輸工具、貨物、物品等進境。必要時經國務院同意,可以采取暫時關閉有關口岸、封鎖有關國境等措施。 |
(三)防控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 | |
1.國務院衛生健康、農業農村、林業草原、海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進出境檢疫、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監測網絡,組織監測站點布局、建設,完善監測信息報告系統,開展主動監測和病原檢測,并納入國家生物安全風險監測預警體系。 | |
2.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植物病蟲害預防控制機構(以下統稱專業機構)應當對傳染病、動植物疫病和列入監測范圍的不明原因疾病開展主動監測,收集、分析、報告監測信息,預測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病的發生、流行趨勢。 | |
3.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預測和職責權限及時發布預警,并采取相應的防控措施。 | |
4.國家建立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聯防聯控機制。 | |
5.國家加強國境、口岸傳染病和動植物疫情聯合防控能力建設,建立傳染病、動植物疫情防控國際合作網絡,盡早發現、控制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 | |
6.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加強動物防疫,防止動物源性傳染病傳播。 | |
7.國家加強對抗生素藥物等抗微生物藥物使用和殘留的管理,支持應對微生物耐藥的基礎研究和科技攻關。 | |
(四)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安全 | |
1.國家加強對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活動的安全管理,禁止從事危及公眾健康、損害生物資源、破壞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等危害生物安全的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活動。 從事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活動,應當符合倫理原則。 | |
2.國家對生物技術研究、開發活動實行分類管理。根據對公眾健康、工業農業、生態環境等造成危害的風險程度,將生物技術研究、開發活動分為高風險、中風險、低風險三類。 | |
3.從事生物技術研究、開發活動,應當遵守國家生物技術研究開發安全管理規范。 | |
4.從事高風險、中風險生物技術研究、開發活動,應當由在我國境內依法成立的法人組織進行,并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進行備案。 | |
6.國家對涉及生物安全的重要設備和特殊生物因子實行追溯管理。購買或者引進列入管控清單的重要設備和特殊生物因子,應當進行登記,確?勺匪,并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案。 個人不得購買或者持有列入管控清單的重要設備和特殊生物因子。 | |
7.從事生物醫學新技術臨床研究,應當通過倫理審查,并在具備相應條件的醫療機構內進行;進行人體臨床研究操作的,應當由符合相應條件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行。 | |
8.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法對生物技術應用活動進行跟蹤評估,發現存在生物安全風險的,應當及時采取有效補救和管控措施。 | |
(五)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 | |
1.國家加強對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管理,制定統一的實驗室生物安全標準。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應當符合生物安全國家標準和要求。 從事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國家標準和實驗室技術規范、操作規程,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 |
2.國家根據病原微生物的傳染性、感染后對人和動物的個體或者群體的危害程度,對病原微生物實行分類管理。 從事高致病性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樣本采集、保藏、運輸活動,應當具備相應條件,符合生物安全管理規范。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健康、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 | |
(六)人類遺傳資源與生物資源安全 | |
1.國家加強對我國人類遺傳資源和生物資源采集、保藏、利用、對外提供等活動的管理和監督,保障人類遺傳資源和生物資源安全。 國家對我國人類遺傳資源和生物資源享有主權。 | |
2.國家開展人類遺傳資源和生物資源調查。 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我國人類遺傳資源調查,制定重要遺傳家系和特定地區人類遺傳資源申報登記辦法。 國務院衛生健康、科學技術、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中醫藥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組織開展生物資源調查,制定重要生物資源申報登記辦法。 | |
3.從事下列活動,應當經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批準: (一)采集我國重要遺傳家系、特定地區人類遺傳資源或者采集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規定的種類、數量的人類遺傳資源; (二)保藏我國人類遺傳資源; (三)利用我國人類遺傳資源開展國際科學研究合作; (四)將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材料運送、郵寄、攜帶出境。 前款規定不包括以臨床診療、采供血服務、查處違法犯罪、興奮劑檢測和殯葬等為目的采集、保藏人類遺傳資源及開展的相關活動。 | |
(七)防范生物恐怖與生物武器威脅 | |
1.國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范生物恐怖與生物武器威脅。 (1)禁止開發、制造或者以其他方式獲取、儲存、持有和使用生物武器。 (2)禁止以任何方式唆使、資助、協助他人開發、制造或者以其他方式獲取生物武器。 | |
2.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修改、公布可被用于生物恐怖活動、制造生物武器的生物體、生物毒素、設備或者技術清單,加強監管,防止其被用于制造生物武器或者恐怖目的。 | |
(八)生物安全能力建設 | |
國家制定生物安全事業發展規劃,加強生物安全能力建設,提高應對生物安全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生物安全事業發展,按照事權劃分,將支持下列生物安全事業發展的相關支出列入政府預算: 1.監測網絡的構建和運行; 2.應急處置和防控物資的儲備; 3.關鍵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行; 4.關鍵技術和產品的研究、開發; 5.人類遺傳資源和生物資源的調查、保藏;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重要生物安全事業。 |
【試題練習】
【例1】2024年4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列活動不屬于該法適用范疇的是:
A.防控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
B.保護植物新品種權
C.人類遺傳資源與生物資源安全管理
D.應對微生物耐藥
【答案】B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社會法知識并選錯誤項。
第二步,根據2024年版《生物安全法》第二條,從事下列活動,適用本法:(一)防控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二)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三)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四)人類遺傳資源與生物資源安全管理;(五)防范外來物種入侵與保護生物多樣性;(六)應對微生物耐藥;(七)防范生物恐怖襲擊與防御生物武器威脅;(八)其他與生物安全相關的活動。由此可知,B項不符合上述規定。“保護植物新品種權”是《種子法》的立法目的之一,符合題意,當選。
因此,選擇B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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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shirui)華圖教育兔小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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