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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基備考】“好意同乘”發生事故,誰來負責?

2024-08-09 17:38:27 甘肅事業單位考試網> www.naichajmpt.cn/sydw/ 關注公眾號領資料   QQ備考群   APP看視頻刷題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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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日,江西省上栗縣法院公布了一則案例,周某駕車回家偶遇同村林某,邀其乘坐車輛,順路帶其回家。林某在后排落座,未系安全帶。行駛途中周某駕駛車輛避讓不及,導致車輛撞向山體,造成林某受傷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當地交警大隊認定,周某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林某無責任。林某住院治療,經鑒定構成六級傷殘。后林某起訴周某及某保險公司索賠94萬余元。上栗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駕駛的小轎車系非營運機動車,無償搭乘林某,發生交通事故是一般過失行為,故本案應認定為好意同乘,可減輕周某責任。對于保險不能賠償的部分,法院酌定周某對林某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共計59萬余元。在很多人看來,被判賠償的駕駛員完全是“好心辦壞事”。那像這種搭便車發生事故后,到底責任該怎么判定呢?大家就跟著小編一起來學習學習相關的法律知識!

  一、好意同乘

  1.概念

  “好意同乘”也稱搭順風車、搭便車,是指搭乘人經非營運機動車駕駛人的邀請或允許后無償搭乘該車輛的行為。“好意同乘”本質上屬于情誼行為,應該受到肯定和褒揚。但這并不代表在任何場景下駕駛人均無需為相應的損害后果承擔侵權責任。

  特征

  “好意同乘”主要有以下幾個特征:

  (1)非營運性。同乘人搭乘的是非營運性機動車輛,非機動車不屬于此范圍。

  (2)無償性。好意搭乘是一種無償搭乘行為,好意人不向同乘人收取報酬。雖然有的同乘人也支付了一定費用,但只要好意人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仍屬于“好意同乘”的范疇。

  (3)合意性。同乘人的搭乘行為是經好意人同意的,包括邀請和允許。未經同意而搭車者,不構成“好意同乘”。

  (4)非約束性。“好意同乘”屬于好意施惠,它是一種事實行為,并非民事法律行為,故基于好意同乘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合意不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

  3.排除情形

  以下幾種不屬于“好意同乘”:

  酒店、大型超市促進經營提供的免費班車;

  房產開發公司的免費看房車系以營利為目的,不屬于“好意同乘”;

  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損害的,不適用“好意同乘”條款;

  搭乘人明知機動車存在超載或者駕駛員酒后駕駛、未取得駕駛資格等行駛風險,受害人堅持搭乘的,應當適當減輕被搭乘方的責任。

  二、“好意同乘”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搭乘人人身損害的,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1.減輕賠償責任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這體現了好意搭乘中應適當減輕車主責任的原則。

  2.故意或重大過失除外原則:如果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則不能減輕其賠償責任。這表明在好意搭乘中,如果車主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應承擔全額賠償責任。

  由此可知,搭乘人的無償搭乘不構成自甘風險,機動車駕駛人對同乘者在搭乘過程中,對其人身和財產安全要盡到一般的注意義務。實踐中,好意同乘無合同約定,搭乘人無合同請求權。如發生交通事故,該機動車駕駛人的承擔責任性質為一般侵權責任�;跓o償行為的本質屬性,根據有償受益人保護高于無償受益人保護的原則,駕駛人有一般過失的,應當減輕駕駛人的責任,但不能免責。民法典將好意同乘作為減責事由,而非免責事由。至于減輕的程度大小,則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予以確定。

  三、“好意同乘”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怎么承擔?

  (一)責任劃分

  1.交通事故由對方車輛造成:此時應當由對方車輛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機動車駕駛人對其不承擔損害賠償的連帶責任。

  2.交通事故由機動車駕駛人造成:

  (1)若駕駛人無故意或重大過失,則按照好意搭乘原則,應適當減輕其賠償責任;

  (2)若駕駛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則應承擔全額賠償責任。

  3.好意同乘者無過錯:無論交通事故對雙方的影響以及雙方的經濟條件等情況如何,承運人都應賠償好意同乘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大部分損失;具體的賠償份額需根據交通事故的具體情況酌定。

  4.好意同乘者有過錯:若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有過錯,可按其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承運人的責任。但承運人賠償的份額一般不應低于40%,這既符合優者負擔風險的原則,也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加重機動車駕駛人責任的立法精神相吻合。

  5.好意同乘者故意或重大過失:如果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有重大過失或其損失是由于其故意造成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免責。

  (二)法律依據

  1.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3)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2.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綜上所述,在“好意搭乘”的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時,應根據不同的情況判斷責任的歸屬和賠償的額度。但總體上,如果事故是由于車主方的過失造成的,那么車主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如果事故是由于搭乘者的過失造成的,那么應適當減輕車主的賠償責任。同時,如果事故是由第三方造成的,那么應由第三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好意同乘”的裁定規則

  1.《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有關“好意同乘”的規定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民法典施行前,因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親戚、朋友、同事之間搭便車的行為也屬于“好意同乘”,該“好意同乘”的規定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2.駕駛私家車無償搭載他人途中因疲勞駕駛發生交通事故致被搭乘人死亡,系重大過失行為,不應認定為好意同乘減輕賠償責任,車主應根據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3.無證駕駛無償搭載他人不構成好意同乘。

  無證駕駛不屬于好意同乘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情形�!睹穹ǖ洹返谝磺Ф僖皇邨l所規定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更多強調的是合法持證駕駛過程中因嚴重的觀察不周、駕駛措施失當等行為導致的重大侵權損害情形,駕駛資格是基本的前提。

  4.“好意同乘”不適用于營運機動車。

  營運性車輛搭載乘客,雙方之間形成客運合同關系,機動車使用人應當有較高的注意義務,按照客運合同的目的,將乘客安全運送至目的地。如果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乘客既可以依照合同請求機動車駕駛人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以依照侵權行為請求機動車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不存在一般性免責或者減輕責任的需要。因此,好意同乘不適用于營運機動車。但是,出租汽車在上班前或者下班后等非營運的時間,免費搭乘鄰居、朋友的,可以參照適用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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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sh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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