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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 |
立法宗旨 | 為了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運行管理,促進新型農村集體經濟高質量發展,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和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推進鄉村全面振興,加快建設農業強國,促進共同富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
適用范圍 | 本法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以土地集體所有為基礎,依法代表成員集體行使所有權,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的區域性經濟組織,包括鄉鎮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組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
法律地位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發展壯大新型農村集體經濟、鞏固社會主義公有制、促進共同富裕的重要主體,是健全鄉村治理體系、實現鄉村善治的重要力量,是提升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凝聚力、鞏固黨在農村執政根基的重要保障。 |
組織原則 |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在鄉鎮黨委、街道黨工委和村黨組織的領導下依法履職; (二)堅持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維護集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三)堅持民主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照法律法規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平等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四)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促進農村共同富裕。 |
組織職能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代表成員集體行使所有權,履行下列職能: (一)發包農村土地; (二)辦理農村宅基地申請、使用事項; (三)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資源并進行監督; (四)使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或者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個人使用; (五)組織開展集體財產經營、管理; (六)決定集體出資的企業所有權變動; (七)分配、使用集體收益; (八)分配、使用集體土地被征收征用的土地補償費等; (九)為成員的生產經營提供技術、信息等服務; (十)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員會在村黨組織領導下開展村民自治; (十一)支持農村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依法發揮作用; (十二)法律法規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能。 |
主體地位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本法登記,取得特別法人資格,依法從事與其履行職能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法出資設立或者參與設立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市場主體,以其出資為限對其設立或者參與設立的市場主體的債務承擔責任。 |
社會責任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從事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承擔社會責任。 |
權益保護 | 國家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哄搶、私分、破壞。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
扶持政策 | 國家通過財政、稅收、金融、土地、人才以及產業政策等扶持措施,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壯大新型農村集體經濟。 |
主管部門 以及監管職責 |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設和發展。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登記管理、運行監督指導以及承包地、宅基地等集體財產管理和產權流轉交易等的監督指導。 |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監督管理等。 |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工作的綜合協調,指導、協調、扶持、推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設和發展。 | |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集體財產監督管理服務體系,加強基層隊伍建設,配備與集體財產監督管理工作相適應的專業人員。 | |
第二章 成員 | |
成員的定義 | 戶籍在或者曾經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穩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等財產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
成員的權利 | (一)依照法律法規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選舉和被選舉為成員代表、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或者監事; (二)依照法律法規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參加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參與表決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重大事項和重要事務; (三)查閱、復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會計報告、會議記錄等資料,了解有關情況; (四)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和集體收益的分配、使用,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依法承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六)依法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 (七)參與分配集體收益; (八)集體土地被征收征用時參與分配土地補償費等; (九)享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的服務和福利; (十)法律法規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
成員的義務 |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 (二)執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作出的決定; (三)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 (四)合理利用和保護集體土地等資源; (五)參與、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和公益活動; (六)法律法規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
成員身份喪失 | (一)死亡; (二)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三)已經取得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四)已經成為公務員,但是聘任制公務員除外; (五)法律法規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情形而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依照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經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內保留其已經享有的相關權益。 |
成員身份保留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因就學、服役、務工、經商、離婚、喪偶、服刑等原因而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
第三章 組織登記 |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設立的條件 | (一)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成員;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集體財產;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 (四)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名稱和住所; (五)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 | 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和財產范圍;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認規則和程序;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機構; (四)集體財產經營和財務管理; (五)集體經營性財產收益權的量化與分配; (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變更和注銷; (七)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應當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名稱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稱中應當標明“集體經濟組織”字樣,以及所在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村或者組的名稱。 |
住所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
【試題演練】
【例1】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堅持的原則,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A.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在國務院、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領導下依法履職
B.堅持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維護集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C.堅持民主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照法律法規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平等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D.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促進農村共同富裕
【答案】A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法律其他并選錯誤項。
第二步,根據2025年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第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堅持以下原則:(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在鄉鎮黨委、街道黨工委和村黨組織的領導下依法履職;(二)堅持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維護集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三)堅持民主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照法律法規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平等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四)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促進農村共同富裕。BCD項正確。A項應該是“在鄉鎮黨委、街道黨工委和村黨組織的領導下”,而不是“在國務院、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領導下”。A項錯誤。
本題是選非題,因此,選擇A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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