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分校

您當前位置:甘肅人事考試 > 甘肅事業單位考試 > 報考指導 > 2022甘肅事業單位公基刑事訴訟法知識之刑事訴訟的原

2022甘肅事業單位公基刑事訴訟法知識之刑事訴訟的原則

2022-01-04 14:29:40 甘肅事業單位考試網> www.naichajmpt.cn/sydw/ 關注公眾號領資料   QQ備考群   APP看視頻刷題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文章頁領取備考干貨 国内精品一区二区,一本大道久久a久久精品综合,国模精品一区二区,萝控精品福利视频一区

  【導讀】華圖甘肅事業單位招聘考試網同步華圖教育發布:2022甘肅事業單位公基刑事訴訟法知識之刑事訴訟的原則 ,詳細信息請閱讀下文! 更多資訊請關注甘肅華圖微信公眾號(gshtjy),甘肅事業單位招聘考試培訓咨詢電話:0931-8186071,新浪微博@甘肅華圖,微信號: gshtjy420(點擊查看全省咨詢微信號)

專屬客服答疑
試題-在線?
備考資料領取

  《刑事訴訟法》是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要學習《刑事訴訟法》,首先要掌握其原則。本文,為大家介紹刑事訴訟的原則。

  一、刑事訴訟的原則如下:

  1.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的原則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2.嚴格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則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3.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相互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4.依靠群眾的原則

  5.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6.對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于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7.兩審終審的原則

  8.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的原則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9.保障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的原則

  10.認罪認罰從寬原則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11.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原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根據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12.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原則

  13.未經法院判決不得確定任何人有罪的原則

  【習題】

  (單選題)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不包括( )

  嚴格遵守法律程序

  法官、檢察官個人有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

  除法定情形外,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和宣告判決都必須公開

  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答案】B【解析】本題考查刑事訴訟法。根據2018年版《刑事訴訟法》第五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B項“個人有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表述錯誤,當選。故本題正確答案為B項。

  (單選題)某單位負責人擅自將貪污公款嫌疑的財務經理軟禁反省,這種做法違反了下列哪條規定( )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則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保障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的原則

  偵查權、檢察權和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

  【答案】D【解析】本題考查刑事訴訟法。根據2018年版《刑事訴訟法》第三條,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本題中單位負責人無權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無權將貪污公款嫌疑的財務經理軟禁反省。故本題正確答案為D項。

  事業單位公共基礎知識之刑事訴訟法知識:辯護人

  辯護人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承擔著重要的職責,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那么,誰有資格擔任辯護人?辯護人的人數上有何要求?《刑事訴訟法》中,在辯護人方面又有何具體規定呢?本文為大家介紹下《刑事訴訟法》中,“辯護人”的相關知識。

  一、辯護人概念

  公訴案件中,受刑事追訴者在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以前,稱為“犯罪嫌疑人”,在檢察機關正式提起公訴以后,稱為“被告人”。

  “辯護人”指的是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經人民法院指定履行辯護職責的訴訟參與人。

  二、辯護人的范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1.律師;

  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三、不得擔任辯護人的情形

  1.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2.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習題】

  (單選題)戚某因犯罪被公安機關詢問,以下表述正確的是( )

  只有在被逮捕后才能委托辯護人

  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

  可以委托民間團體作為辯護人

  因經濟困難無法委托辯護人,只能自己辯護

  【答案】C【解析】本題考查刑事訴訟法。A項:根據2018年版《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A項錯誤,排除。

  BC項:根據2018年版《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一)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B項錯誤,C項正確。

  D項:根據2018年版《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D項錯誤,排除。

  故本題正確答案為C項。

  2. (單選題)下列人員中,不能充當辯護人的是( )

  A. 律師

  B. 被告人的監護人

  C. 本案的證人

  D. 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答案】C【解析】本題考查刑事訴訟法并選錯誤項。根據2018年版《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一)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由此可知,本案的證人不能充當辯護人。故本題正確答案為C項。

  事業單位公共基礎知識之刑事訴訟法知識:級別管轄

  我國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以及審判機關系統內部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本文,將帶領大家學習一下《刑事訴訟法》中,級別管轄的相關內容。

  一、級別管轄

  我國人民法院分為四級,分別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實行四級兩審終審制。按照級別管轄劃分: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1)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2)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5.級別管轄的變通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習題】

  (單選題)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由()負責第一審判決。

  基層人民法院

  中級人民法院

  高級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答案】B【解析】本題考查刑事訴訟法。根據2018年版《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故本題正確答案為B項。

  (多選題)根據《刑事訴訟法》,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有( )

  危害國家安全案件

  可能判處無期徒刑的案件

  恐怖活動案件

  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答案】ABC【解析】本題考查刑事訴訟法。根據2018年版《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ABC項為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根據2018年版《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D項為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故本題正確答案為ABC項。

  事業單位公共基礎知識之刑事訴訟法知識:地域管轄

  我國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以及審判機關系統內部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本文,將帶領大家學習一下《刑事訴訟法》中,地域管轄的相關內容。

  一、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優先、移送管轄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3.專門管轄

  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轄另行規定。

  【習題】

  (單選題)2021年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發生的刑事案件,由()的人民法院管轄。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犯罪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

  犯罪地或者被告人登陸地

  被告人居住地或者被告人登陸地

  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

  【答案】B【解析】本題考查刑事訴訟法。根據2021年版《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發生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登陸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故本題正確答案為B項。

  (單選題)關于刑事案件的管轄,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

  刑事案件均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答案】A【解析】本題考查刑事訴訟法并選錯誤項。A項:根據2018年版《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題干中刑事案件均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說法錯誤,A項錯誤,與題意相符,當選。

  B項:根據2018年版《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B項正確,與題意不符,不當選。

  C項:根據2018年版《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C項正確,與題意不符,不當選。

  D項:根據2018年版《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D項正確,與題意不符,不當選。

  故本題正確答案為A項。

  事業單位公共基礎知識之刑事訴訟法知識:回避制度

  刑事訴訟法中的回避制度是為了保障案件審理公正,對案件參與人員進行嚴格身份限制。如果案件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為案件當事人或者近親屬,參與過該案,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應當回避。

  一、回避對象:

  1.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2.證人、律師不適用回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二、回避理由: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三、申請方式:

  書面或者口頭

  四、決定主體:

  1.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2.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

  3.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習題】

  (單選題)某醫院醫生云某騙取患者紅包,公安機關安排蘇某、潘某、葛某、范某四名稽查人員共同審查此案,需回避的是( )

  潘某在這個醫院看過病

  蘇某與云某有過一面之緣

  葛某與云某的姑姑是前后鄰居

  云某是范某父親的主治醫師,案發前經常聯系

  【答案】D【解析】本題考查刑事訴訟法。根據2018年版《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由此可知,范某屬于第四項的規定,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應當回避。故本題正確答案為D項。

  (多選題)刑事訴訟法回避制度是指與案件有法定利害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關系的人員及機構,不得參與該刑事案件的處理的一種刑事訴訟制度。關于回避制度,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

  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上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可以申請復議

  二審人民法院發現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違反回避制度,可以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如果張某是本案的審判人員但曾經擔任過本案的訴訟代理人則應當自行回避

  【答案】ABC【解析】本題考查刑事訴訟法并選錯誤項。A項:根據2018年版《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A項錯誤。

  B項:根據2018年版《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B項錯誤。

  C項:根據2018年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二)違反回避制度的;(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題干中“可以”應改為“應當”。C項錯誤。

  D項:根據2018年版《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D項正確。

  故本題正確答案為ABC項。

 

——相關閱讀——

以上是《2022甘肅事業單位公基刑事訴訟法知識之刑事訴訟的原則》的全部內容,更多資訊請繼續查看:甘肅事業單位考試網(http://www.naichajmpt.cn/)

(編輯:干飯人)
聯系方式

華圖教育兔小妹

微信號:htjy420
驗證信息:事業單位
報考問題解惑,貼心的報考指導

微信公眾號

微信公眾號:gssydwzp
驗證信息:事業單位
關注微信公眾號,獲取事考資訊
有報考疑惑?在線客服隨時解惑

公告啥時候出?

報考問題解惑?報考條件?

報考崗位解惑   怎么備考?

沖刺資料領?

聯系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