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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導讀】華圖甘肅事業單位招聘考試網同步華圖教育發布:2022甘肅事業單位公共基礎知識:江歌案一審宣判,生命無法用金錢衡量 ,詳細信息請閱讀下文! 更多資訊請關注甘肅華圖微信公眾號(gshtjy),甘肅事業單位招聘考試培訓咨詢電話:0931-8186071,新浪微博@甘肅華圖,微信號: gshtjy420(點擊查看全省咨詢微信號)
眾所矚目的江歌案一審落下帷幕,判處劉暖曦(曾用名劉鑫)賠付江秋蓮(江歌母親)經濟損失49.6萬,精神損害賠償20萬。江秋蓮接受,并表示會告訴江歌這個結果。此結果在網上因此眾多輿論討論,有人認為劉暖曦賠少了,應該判刑,畢竟江歌因她而死,還有人認為江秋蓮利用輿論操控司法,贏得了一審的勝利,這無疑是可笑的,輿論無法影響司法公正,更何況操控?
針對此案件,其實有很多小伙伴存在諸多疑惑,接下來小編調出幾個問題從公基視角下來給解答大家。
1.劉暖曦是否應該判刑?
根據刑法中犯罪的條件,①有危害行為②有危害結果③結果與行為有必然的客觀的法律聯系④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方法等。
判決書內說到:“法院認為,劉暖曦作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對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險,沒有如實向江歌進行告知和提醒,在面臨陳世峰不法侵害的緊迫危險之時,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顧,將江歌阻擋在自己居所門外被殺害,具有明顯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分析可知,對江歌的死亡,劉暖曦有過錯但沒有直接的危害行為和因果關系,因此不承擔刑事責任,而是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2.陳世峰在日本殺人我國刑法是否能管轄?
根據《刑法》第七條【屬人管轄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因此,陳世峰作為我國公民在日本故意殺人我國的刑法是能夠管轄的,但鑒于當時日本已啟動司法程序,故未使用我國刑法管轄。
3.江歌媽媽主張的生命健康權及精神損害是怎么回事?
首先,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第一千零三條,自然人享有身體權。自然人的身體完整和行動自由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體權。第一千零四條,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
無論是憲法還是民法都明確指出生命健康是我們的權利,不受非法侵害,在面臨自己或他人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的,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施救。此案中,劉暖曦無論是作為案件的引起者、被幫助者、受害人的好友還是出于民法中的公序良俗都有義務及時救助,這也是她最終敗訴的主要原因。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江歌因救助劉暖曦而遇害,江秋蓮痛失愛女后奔波勞碌還受到劉暖曦的刺激性言論,進一步傷害了江秋蓮的情感,故依法承擔精神損害賠償。
以上就是小編針對幾個疑惑進行的公基視角下的解答。逝者已矣,生命是無法用金錢衡量的,傷痛也無法抹平,讓我們用理性的角度看待這個事件,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生,遵紀守法,珍愛生命,好好生活。
【試題演練】
下列不屬于一般人格權受到侵害,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需符合的條件是:
A.一般人格利益遭受損害
B.不成立對具體人格權的損害
C.受害人遭受實質的精神損害且后果嚴重
D.侵害事件需在社會造成不良影響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民事法律行為知識并選錯誤項。
第二步,根據2001年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根據2001年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由此可知,受害人遭受實質的精神損害且后果嚴重符合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需的條件,但不屬于一般人格權受到侵害,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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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干飯人)華圖教育兔小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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