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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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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不是“鐵飯碗”嗎?還會存在人事糾紛嗎?當然,這種情況肯定是存在的。那當事業單位起了人事糾紛該如何解決呢?接下來就為大家解答疑惑。
一、勞動爭議和人事糾紛的區別
事業單位人事爭議與勞動爭議既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作為平等主體發生的爭議,與勞動爭議性質相同,可以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與勞動爭議不同的是,事業單位人事爭議還包括工作人員對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發生的爭議,這類爭議不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爭議,不適用調解、仲裁程序。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提出申訴。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二、人事爭議處理渠道
(1)協商
人事爭議協商,是指事業單位和職工因客觀人事權利和履行人事義務發生爭議后,當事人雙方就解決爭議,化解矛盾,協調人事關系共同進行商談,達成和解協議的行為。經過協商所達成的協議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共同意志,應當自覺履行。(所謂自覺履行,是指協商完全基于雙方自愿的情況下進行的商談,其結果并不具有強制的執行效力,同時也意味著協商并沒有所謂第三方機構的參與。)
(2)調解
人事爭議調解,是指人事爭議調解組織,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申請仲裁的人事爭議案件,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促使雙方當時人互識互諒,達成協議,從而有效解決爭議的活動。
(3)仲裁
仲裁必須有第三方主體即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且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其仲裁結果具有一定強制性,當事人一旦選擇用仲裁方式解決爭議,其結果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應當履行。因此雖說仲裁機構獨立于行政、司法機關之外,但其行為具備行政、司法雙重性質。
(4)訴訟
基于仲裁也有可能出現當事人對裁決結果不服,卻因仲裁結果具備行政、司法雙重性質導致不愿履行的情況,最后的一種處理渠道則是直接訴諸法律,也就是訴訟一定基于的前提是對仲裁的結果不服,于是仲裁成為了訴訟的必經程序。
以上就是事業單位人事爭議的解決渠道了,小伙伴們都清楚了嗎?如果還有疑問,歡迎留言,我們將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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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干飯人)華圖教育兔小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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