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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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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小華:“我入職了一家個企,試用期半年”

  小圖:“真好,我考上了事業單位,但要試用期一年”

  小華:“不對吧,我記得合同法規定最高試用期6個月呀?”

  小圖:“不對,不對。我簽的是事業單位合同,兩者是不一樣的”

  以上兩人的對話,其實也是很多小伙伴疑惑且易搞混的問題,雖說都是合同,但兩者還是有很大不同的,接下來小編就給大家簡單羅列下兩者的主要差異。

  1、適用范圍不同

  狹義勞動合同適用的主體為企業,聘用合同適用的范圍主要為事業單位。企業的生產活動以營利為目的,事業單位從事的服務活動屬于社會公益事業,在實現其經濟效益的同時,必須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法律原文: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2、聘用合同的具體制度體現事業單位的性質和特點

  聘用合同是按照國家規定訂立的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變更、解除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聘用合同的具體制度反映事業單位內部組織結構與管理制度與企業的區別。例如關于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程序的規定,明確規定聘用人員要經過公布空缺崗位及職責、聘用條件、工資待遇、由聘用組織進行考試或考核、事業單位負責人集體討論審定等程序;關于事業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隨時解除聘用合同、以及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條件;受聘人員解除聘用合同的條件等制度都體現了事業單位用人制度的特點,與勞動合同的具體制度有所區別。

  3.內容不同

  如關于試用期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二條,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第十三條,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這也是我們文章開頭小華和小圖的疑問點,現在大家明白了嗎。

  以上就是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的主要區別,當然還有很多其他的不同點,小伙伴們可以慢慢探索學習并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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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干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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