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09 14:51:46 國家公務員考試網 //www.naichajmpt.cn/gw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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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知識總結】
類型 | 概念 | 舉例 | 不同點 | 相同點 | |
能犯未遂 | 行為人有實際可能完成犯罪、達到既遂形態,但是在著手實行犯罪以后,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犯罪未得逞。 | 小明正要砍殺小王時,被身強力壯的小李及時制止;小明想盜竊單位的30萬,使出渾身解數未打開保險箱。 | “意志以外的原因”可以是犯罪人本人以外的原因、犯罪人本人能力知識方面的原因及其對犯罪結果的錯誤認識等。能犯未遂雖然也沒有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卻往往可以有實際危害結果的發生。一般情況下,能犯未遂往往比不能犯未遂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 |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 |
不能犯未遂 | 工具不能犯 | 行為人使用了按客觀性質不能達到犯罪既遂形態的工具、方法或者手段,致使犯罪未得逞的一種犯罪未遂。 | 小明誤把碳酸飲料當作百草枯放入小王的飯菜中,未能致小王死亡。 | “意志以外的原因”僅限于行為人主觀認識錯誤中的“工具錯誤”。 | |
對象不能犯 | 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但由于行為人的錯誤認識,使得犯罪行為所指向的犯罪對象在行為過程中不在犯罪行為的有效作用范圍內,或者具有某種不能達到犯罪既遂的屬性,因而使犯罪未得逞的一種犯罪未遂。 | 小王誤將尸體認為是活人而開槍射殺;小王誤認為長發飄飄,穿粉色連衣裙的小明是女子而加以強奸。 | “意志以外的原因”僅限于行為人主觀認識錯誤中的“對象錯誤”。 |
【習題展示】
甲為上廁所,將不滿1歲的女兒放在外邊靠著籬笆站立,剛進入廁所,就聽到女兒的哭聲,急忙出來,發現女兒倒地,疑是站在女兒身邊的男孩乙所為。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兒,一手用力推乙,導致乙倒地,頭部剛好碰在一塊石頭上,流出鮮血,并一動不動。甲認為乙可能死了,就將其抱進一個山洞,用稻草蓋好,正要出山洞,發現稻草動了一下,以為沒死,于是拾起一塊石頭猛砸乙的頭部,之后用一塊磨盤壓在乙的身上后離去。案發后,經法醫鑒定,甲在用石頭砸乙之前,乙已經死亡。依此情況,甲的行為構成何罪?
A.過失致人死亡罪
B.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故意殺人罪(既遂)數罪
C.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故意殺人罪(未遂)數罪
D.故意殺人罪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刑法。
第二步,甲推乙并不想殺死乙,失手殺死了乙(法醫鑒定乙此時已死亡)→屬于疏忽大意的過失,應定過失致人死亡罪;甲處理尸體,稻草動了一下,甲誤以為乙沒死→基于認識上的錯誤,用石頭猛砸乙頭部,構成故意殺人罪,屬于不能犯的未遂(對象不能犯)。所以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故意殺人罪(未遂)數罪。
因此,選擇C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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