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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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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合同相對性的適用情形無處不在,且在絕大多數情況下能夠充分保障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從而推動現代經濟的平穩運行。不過,隨著民事關系的日益復雜化,合同相對性原理在某些情形下,對合同當事人及其第三人權益的保護愈加顯得“心有余而力不足”。有鑒于此,理應及時反思合同相對性的不足之處,探析合同相對性的適用邊界及其例外。
一、合同相對性原理的理念展開
發端于古羅馬法的合同相對性原理,于今日社會之發展仍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尤其是自我決定的意思表示和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平衡機制,對于重新審視合同相對性原理意義甚大。所謂合同相對性,指合同僅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約束力,合同的效力僅及于合同當事人,主要有主體的相對性、內容的相對性與責任的相對性。
一般來說,不妨從以下三個角度來把握合同相對性的內涵之義。首先,合同的債權人只能要求合同的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抑或是承擔合同責任,無權要求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履行合同義務抑或是承擔合同責任。其次,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無權要求合同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抑或是承擔合同責任。再次,倘若發生合同債務人因第三人違約之情形的,仍由合同債務人對合同債權人承擔合同責任,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權力義務關系另行解決。關于合同相對性原理的法律條文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121條,對于相關條文的理解通過上述三個角度的剖析即可準確的理解與適用。
二、合同相對性原理的例外情形
如上所述,隨著經濟社會的高速發展,民事法律關系愈發復雜多變,已有的合同相對性理論漸漸地不適應現實需求。在此基礎上,各國紛紛尋求及時有效的突破,諸如買賣不破租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分包人的連帶責任、債權人的代位權與撤銷權等制度設計均系合同相對性修正的有益探索。下文通過對買賣不破租賃的簡單分析,期以對合同相對性原理的例外有一個相對準確的認識。
買賣不破租賃主要體現于《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即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城鎮房屋租賃合同解釋》對此予以細化。因此,買賣不破租賃可理解為,在租賃期間,如若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動,原先的租賃合同對新的所有權人繼續有效。換言之,新的所有權人應當法定承受原先的租賃合同。
顯然,買賣不破租賃的制度架構有助于糾正合同相對性原理中第三人權益保護不足這一問題,使得私法價值得以進一步彰顯。同樣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分包人的連帶責任、債權人的代位權與撤銷權等權利模式,使得債權人有更多的救濟渠道,對于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保護愈加周全,亦使得私法價值深入人心。
概言之,現行立法基于合同相對性原理及其例外的制度模式,基本上都是圍繞著平衡民事主體權利義務而展開的。應該認識到,制度的好壞不是單單取決于縝密的邏輯推理,能夠緊扣本土法治資源亦是一項立法制度能夠發揮應有生命力的重要影響因素,合同相對性原理及其例外的理論研究與法律實踐亦不例外。
真題回顧:
租客小趙經房東老張的同意,將自己所租的房子(租金2000元/月)其中的一個臥室以800元/月的價格租給小劉,小劉在租住期間,擅自拆除門窗造成了價值10000元的房屋損毀。據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小劉應向老張賠償全部損失,但可向小趙追償
B.小趙應向老張賠償全部損失,但可向小劉追償
C.小趙、小劉應分別賠償老張6000元、4000元
D.小趙在支付6000元賠償后,可向小劉追償
【答案】B。解釋:根據題干可知,房東老張與小趙成立房屋租賃合同關系,即老張是出租人,小趙是承租人,小劉為第三人。本題有兩個解題思路。其一,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小趙向老張租房,小劉向小趙租房,這是兩個不同的租賃合同,因此小趙應當向老張賠償全部損失。其二,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依此規定,承租人小趙應向出租人老張賠償全部損失。因小劉也負有保管租賃物的義務,且系小劉的行為導致房屋損毀,所以小趙向老張賠償全部損失后,可以向小劉追償。故本題正確答案為B。
(編輯:阿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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