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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公共基礎知識:抵押權的具體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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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事業單位考試中,民法模塊向來是法律重難點的交匯區、民法模塊多、知識點雜,所以很多考生容易弄混,比如擔保物權中的抵押權,今天小編就帶大家一起看一看抵押權的具體含義。

  抵押權

概念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特征 標的物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擔保的不動產及其他財產
抵押權不轉移標的物占有
抵押權是就抵押物優先受償的權利
抵押財產的范圍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相關制度 禁止流押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動產抵押制度 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其他規定 ①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并轉移占有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②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清償順序(《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例題】

  甲以某商鋪作抵押向乙銀行借款,抵押權已登記,借款到期后甲未償還。甲提前得知乙銀行將起訴自己,在乙銀行起訴前將該商鋪出租給不知情的丙,預收了1年租金。半年后經乙銀行請求,該商鋪被法院委托拍賣,由丁競買取得。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甲與丙之間的租賃合同無效

  丁有權請求丙騰退商鋪,丙有權要求丁退還剩余租金

  丁有權請求丙騰退商鋪,丙無權要求丁退還剩余租金

  丙有權要求丁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答案】C【解析】本題考查債權。根據2021年版《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條,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并轉移占有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因此丁有權請求丙騰退商鋪。根據合同相對性,租金為租賃合同之內容,丁并未承受該租賃合同,不受該租賃合同之約束,丙無權要求丁退還剩余租金。C項正確,BD項錯誤。故本題正確答案為C項。

  (多選題)甲向某銀行貸款,甲、乙和銀行三方簽訂抵押協議,由乙提供房產抵押擔保。乙把房本交給銀行,因登記部門原因導致銀行無法辦理抵押物登記。乙向登記部門申請掛失房本后換得新房本,將房屋賣給知情的丙并辦理了過戶手續。甲屆期未還款,關于貸款、房屋抵押和買賣,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

  A. 乙應向銀行承擔違約責任

  B. 丙應代為向銀行還款

  C. 如丙代為向銀行還款,可向甲主張相應款項

  D. 因登記部門原因未辦理抵押登記,但銀行占有房本,故取得抵押權

  【答案】AC【解析】本題考查債權。A項:根據2021年版《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本題中基于有效的抵押合同,乙有義務提供其房產為銀行的債權進行抵押擔保。而乙卻惡意掛失房產證另將房屋出賣,違反了抵押合同的約定,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A項正確。

  C項:若丙代為向銀行還款,屬于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第三人代為清償的構成要件有:(1)代為清償的債務允許第三人代為清償,即具有非專屬性;(2)無禁止第三人代為清償的約定;(3)須經債權人同意;(4)須第三人具有為債務人清償的意思。丙無義務代為向銀行還款,但若丙代為向銀行還款則構成無因管理,可向甲主張相應款項。C項正確。

  故本題正確答案為AC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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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阿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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