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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國考常識判斷備考專題——社會熱點“緊急避險”

2024-06-25 10:06:02 國考考試網 //www.naichajmpt.cn/gwy/ 領資料   微信備考群   APP刷題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是在全黨全國各族人民邁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向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進軍的關鍵時刻召開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會。習近平代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向大會所做的《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團結奮斗》報告,報告提出的“六個必須堅持”、“中國式現代化”、“法治軌道”、“人民至上”、“自我革命”、“全面推進國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全面推進法治體系更加完善”、“兩個結合”等新概念新理論,推進了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創新發展,開辟了馬克思主義法治思想中國化時代化的新篇章。隨著法治思想深入人心,使緊急避險成為人們熱議的話題。今天小編就帶著大家分析一下國考常識判斷緊急避險的相關備考要點。

  第一部分:緊急避險的概念

  緊急避險就是指在法律所保護的權益遭到危險而不可能采取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時,不得已而采用的損害另一個較小的權益而保護較大的權益免遭損害的行為。

  第二部分: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

  1.起因條件:合法權益面臨現實危險(與正當防衛的區別)

  (1)引起危險的原因包括:不法侵害、自然災害、動物侵襲、生理上或病理上

  (2)現實性:必須是面臨現實的危險。

  注意:針對無主的野獸反擊構成緊急避險。

  行為人并未故意或過失造成動物侵權,而是因為不可抗力等原因,構成緊急避險。

  2.時間條件:危險正在發生,迫在眉睫(緊迫性)

  3.對象條件:無辜第三者的權益(與正當防衛的區別)

  4.主觀條件:具有避險意圖

  5.限度條件:損害的利益應當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生命權大于健康權,健康權大于財產權,財產權之間可以進行價值比較。

  第三部分:避險過當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造成的損害必須小于所保護的法益!

  第四部分:緊急避險不適用的人群

  緊急避險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即對正在發生的危險負有特定職責的人,不能為了使自己避免這種危險而采取緊急避險的行為。

  注意:警察在非工作時間應當履行法定職責!

  第五部分: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的對比關系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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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sh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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