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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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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事業單位的考試中,《刑法》部分主要研究兩個問題,一是“什么是犯罪”,二是“對犯罪如何進行處罰”,而我們今天主要來看看,《刑法》對于犯罪是如何進行處罰的。
《刑法》中規定的刑罰種類從大的方面分析有兩大類,一是主刑,二是附加刑。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了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和驅逐出境。而這之中,事業單位考試最喜歡考察的就是刑罰主刑當中的死刑制度。
《刑法》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條分別規定了以下內容: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從以上法條可以看出,死刑的適用對象是有限制的,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并且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這條法律規范需要注意的是不要將“犯罪”和“審判”兩詞記憶顛倒了,而往往考試就喜歡將這兩個詞語進行互換,那這樣這句話或者這個選項就是錯誤的。另外,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這并不是絕對的,如果是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話,仍然是可以判處死刑的。這里的“特別殘忍手段”包括肢解、活埋、凌遲,潑硫酸致人死亡等等。除此之外,我們國家《刑法》還對死刑規定了一個特殊的適用方式,叫做“死緩”,很多人聽到“死緩”就覺得這個犯罪分子不用死了,這個也不是絕對的。首先、死緩的時間是兩年,也就是對這個犯罪分子的考察期間為2年,看他在這兩年的時間表現如何。其次,死緩期間根據犯罪分子不同的表現,會有不同的后果。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表現良好的,根據情節可以減輕為無期徒刑甚至是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但是如果在緩刑期間又故意犯罪,而且情節惡劣的,就直接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了。例如,甲是一名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在監獄關押期間,和獄友發生了沖突,一怒之下將獄友打死,那這種行為就屬于情節惡劣,因為他的主觀惡性還是比較強烈的,所以對于這樣的犯罪分子就沒有改造的必要了,應當對其執行死刑。
綜上所述,我國《刑法》對于犯罪的處罰方式有很多種,都有可能在事業單位考試中進行考察,其中尤以“死刑”制度考察最多,但這一部分知識點并不難,只需要考生在備考時多多加以記憶,以題目練習加深印象即可。
【例題】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一律不適用死刑。( )
【答案】錯誤。解析:根據《刑法》的規定,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梢钥闯鰧徟械臅r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犯罪的的,并不是一律不適用死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故本題說法錯誤。
(編輯:阿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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