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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甘肅省考行測備考:新行政復議主體變化

2025-02-18 17:03:54 甘肅公考考試網 //www.naichajmpt.cn/gwy/ 關注公眾號領資料   QQ備考群   APP刷題     文章來源:甘肅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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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每年的省考中,常識是必考知識點,雖然近兩年的法律內容考的不多,但是每年也會涉及到,行政復議作為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公務員考試的法律知識考查中,行政法一直占據著重要地位,而新行政復議主體的變化更是其中的重點和熱點內容。

  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對行政復議主體進行了多方面的調整和完善,這些變化在公務員考試中具有較高的可考性。首先,復議機關的管轄權發生了重大改變。原《行政復議法》規定,當事人對縣級以上地方政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可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這種選擇看似多元,實則存在復議資源分散、效率低下及標準不統一等問題。新法則取消了地方政府工作部門的行政復議管轄權,由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行使行政復議管轄權。這就要求考生準確掌握哪些情況下由哪級人民政府管轄行政復議案件,比如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對下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等具體情形。

  其次,行政復議被申請人的范圍有所擴大和明確。除了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外,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以及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在特定情況下也可成為被申請人。對于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名義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作出行政行為的,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這些規定在考試中可能會通過具體案例來考查考生對被申請人資格的準確判斷,例如給出一個聯合執法或委托執法的情境,讓考生確定被申請人是誰。

  再者,新增加了行政復議前置的情形。除了原有的自然資源確權案件、納稅爭議的行政征收和禁止或限制經營者集中等案件外,新《行政復議法》規定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等多種情況,申請人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才能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就需要考生牢記這些前置情形,避免在考試中混淆復議和訴訟的先后順序。

  此外,行政復議申請人的范圍雖無實質性變化,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的規定也需考生留意,如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復議等,這些細節在具體案例分析中可能成為考點。

  在公務員考試中,對于新行政復議主體變化的考點,可能會以多種題型出現。在常識判斷中,會直接考查對新規定的記憶和理解,如 “以下屬于新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復議前置情形的是”;在法律知識的案例分析題中,則會給出具體的行政行為和相關主體,要求考生判斷復議機關、被申請人是否正確,以及復議程序是否合法等。

  總之,新行政復議主體的變化是公務員考試行政法部分的重要考點,考生需要深入學習和理解這些變化,通過做真題、模擬題等方式加強練習,提高對相關知識點的運用能力,才能在考試中準確答題,取得優異成績,同時也為今后從事公務員工作打下堅實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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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九茶汐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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