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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公安專業科目法律知識點:犯罪故意

2024-10-23 15:14:06 國考考試網 //www.naichajmpt.cn/gwy/ 領資料   微信備考群   APP刷題     文章來源:甘肅華圖

  犯罪主觀方面是指行為人對其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持的故意或過失的心理態度。在本文中重點講解犯罪故意這一法律知識點。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一種心理態度。

  《刑法》第14條第1款規定,犯罪故意可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1)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根據認識因素的不同內容,直接故意又可以區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另一種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2)間接故意。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3)故意犯罪過程中的停止形態。故意犯罪在其發生、發展和完成犯罪的過程中,因主客觀原因而停止下來的各種犯罪狀態。它包括兩種類型:一類是犯罪的完成形態,即犯罪的既遂;另一類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具體包括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這三種形態。

  【例題】張某,男,24歲,某廠工人。張某因賭博欠債,難以償還,便圖謀盜竊本廠財務科保險柜里的現金。某日晚9時許,張某撬開了財務科的房門,但因無法打開小保險柜,未能盜取柜中的現金。于是,張某將小保險柜搬離財務科,隱藏在廠內廠庫的小實驗室里,想等待時機再撬開小保險柜,竊取現金。第二天,財務科的李會計上班后發現辦公室門被撬,小保險柜丟失,當即報案。公安人員在廠內廠庫的小實驗室里找到保險柜,柜門尚未打開,柜內人民幣也原封未動。張某的行為是( )。

  A.盜竊未遂 B.盜竊既遂

  C.不構成犯罪 D.盜竊既遂或未遂

  【答案】A。解析:我國《刑法》第23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保險柜這樣的笨重物品,需要行為人搬出廠區,工廠才失去控制,犯罪人也才能最終取得控制。本案中,沈某因無法打開保險柜,而將之移至廠實驗室,沈某并未取得財物的控制,工廠也尚未喪失對財物的控制。在此狀態下被查獲的,對沈某應以盜竊未遂處理。故本題答案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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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九茶汐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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